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3.在2018年—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发生的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
4.已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住院治疗时,不能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三、其他事项
新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的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经办管理相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的通知》(豫人社函[2018]225号)规定,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包括谈判药品仿制药)和重特大疾病特定药品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医保总额控制考核。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30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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