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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2页

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其他被认定为虚假事实或虚假材料的。

第四条  管理中心发现疑似骗提套取行为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经调查骗提套取行为不成立的,应立即通知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结,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职工。

认定职工通过骗提套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向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及生效时间;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管理中心印章及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条 对职工骗提套取行为可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不良行为登记;

(二)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骗提套取行为;

(三)退回骗提套取资金;

(四)通过网站、报纸、信息共享平台等媒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六条 不良行为登记指管理中心将骗提套取职工个人信息及骗提套取行为,视情节轻重,记入管理中心业务系统1至5年。

(一)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管理中心暂停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业务)、转移和贷款业务申请。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管理中心可撤销职工不良行为登记信息:

1、登记时间满5年;

2、 已追回骗提套取资金且不良登记期满1至5年的;

3、情节轻微,且书面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三)拒不退回骗提套取资金的,可不予从不良行为登记中删除,至退休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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