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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第4页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支付制度,保障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试点医院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市社会保险机构。发现试点医院有违规分解住院人次、故意修改诊断结论、升级诊断和操作编码、提供医疗服务不足、推诿重患、将费用分解至门诊或者分解到自费病人等行为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现行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协议及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结果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试点医院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日间手术及试行按单病种收费的病种不纳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管理,付费标准按照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各试点医院精神专科、医疗康复类疾病的住院病例及住院天数极端值病例采取按床日付费,不纳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管理,偿付方式及付费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试点医院近三年参保人就医的历史数据,结合基础调整幅度,与各试点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约定。

住院天数极端值病例是指住院天数小于等于1天(经批准开展日间手术病例除外)或大于60天的病例。

第十六条 本市生育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试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年20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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