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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17种抗癌药品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要求,现就“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以下简称“17种抗癌药”)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黔人社发〔2018〕3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 17 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 号)要求,现就“阿扎胞苷”等 17 种抗癌药(以下简称“17 种抗癌药”)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 17 种抗癌药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按照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的“五定管理”,执行与《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7〕22号)规定的42种特殊管理药品相同的管理服务流程、结算方式和待遇标准等规定。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及时维护更新贵州省医保药品目录库和特殊管理药品数据库。

二、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按规定使用17种抗癌药时,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设置为 30%,享受相应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和限定支付范围,具体详见附件。

三、各统筹地区在执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年度清算时,对纳入“五定管理”的特殊药品费用要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出合理安排。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四、各统筹地区在审核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申请时,要严格执行药品对应的使用资格,并对药品使用情况开展运行监测分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参保人员对药品公平可及,并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五、本通知于 2018 年 11 月 10日起执行。

通过谈判将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统筹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把好事办好。特别是在机构改革期间,要加强统筹协调,按规定时限落实,让群众尽早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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