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次报销比例。自2018年起,每年对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不含财政预拨下一年补助资金)支撑能力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地区,可用超过基金支撑能力3个月以上的结余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给予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设区市2018年11月底前制定,并根据基金结余情况明确具体报销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加大医疗救助倾斜力度
将所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后剩余的费用应计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的,按其相应的类别和标准给予救助。全区各地可根据当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当提高每人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兜底保障政策
(一)实施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兜底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住院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80%的,符合兜底保障规定的实际医疗费用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助进行兜底保障,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等顺序予以兜底保障;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额统筹(或同类型补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等顺序予以兜底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广西保监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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