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落实健康扶贫便民措施
(一)定点医疗机构落实首诊负责制。对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治疗的疑难危重建档立卡贫困患者,由接诊医院联系好上级医院,确保患者安全转入上级医院,并做好病情交接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贫病床,确保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能及时住院治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注射费、普通换药费、床位费、护理费等经“一站式”直接结算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予以免除。(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三)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扶贫手册(或扶贫部门有关证明)、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等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对无故未按协议还款的,医疗机构向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暂停其有关健康扶贫倾斜政策待遇,但对于还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相关保障政策渠道申请解决。(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扶贫办)
(四)优化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
1.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认定办法,明确认定标准、认定时间、认定流程等;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负责认定对象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把关,定期组织认定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备案名单发放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凭证。(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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