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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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一)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方式及提取额度按照《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18】7号)文件执行。
(二)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三)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满半年后,未在我市正常就业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外地户籍职工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缴存职工申请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的,须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二、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一)缴存职工办理购买自住住房、低收入、租房、销户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网上审核、办理,缩短审核时效。
(二)异地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严格审核提取真实性,异地购房或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
(三)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资料办理提取的,一经核实,停止提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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