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省本级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闽人社文〔2018〕264号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省本级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310元、二级伤残增加292元、三级伤残增加275元、四级伤残增加258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月的,按每人每月1650元标准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4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7元。
(四)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起开始。
三、其他事项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2017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标准调整后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月的,按每人每月1650元为标准计发,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日
相关推荐
-
近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与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联合部署2021年度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要求各地在2021年3月中旬前完成保险合同签订。为提升农村公路抗灾抢修能力,今年省级进一步对合同范本进行5方面的修订完善。...行业资讯 2021-2-8 15:59:440阅读
-
1月23日至26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福州召开,省政协委员潘敖大建议进一步加强天气指数保险工作,加强政策引导,加大研发投入,强化科普宣传,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行业资讯 2021-2-7 16:31:450阅读
-
据省财政厅消息,按照加快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1月29日,我省印发2021年渔业互助保险方案,对渔船财产保险给予更优惠的投保条件,并将赤潮指数保险、大黄鱼价格指数保险等创新险种纳入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行业资讯 2021-2-3 16:59:490阅读
-
在今年召开的福建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福建省人大代表陈家珠建议加快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伤保险 2021-1-28 16:59:250阅读
-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正风肃纪反腐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发力点、关键点。金融行业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保险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稳定器,各级政府及银保监局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和业务经营的融合发展,...公司动态 2021-1-27 10:53:120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