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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黑人社发<2018>46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

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25元,二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15元,三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05元,四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95元,五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85元,六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7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待遇标准。

2、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障碍程度支付,标准为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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