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社部加强社保经办系统窗口作风建设精神及平办文[2018]10号文件相关内容,为方便生育保险职工就医,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经中心研究报市人社局同意,现通知如下。
平医保[2018]26号
各县(市、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加强社保经办系统窗口作风建设精神及平办文[2018]10号文件相关内容,为方便生育保险职工就医,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经中心研究报市人社局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对《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平劳社[2009] 109号)文件第25条第4、5款进行修订,“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由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修订为“参保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书面承诺无工作证明”;“参加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由其本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修订为“参保职工个人书面承诺无工作证明”。
二、对《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平劳社[2009]109号)文件第18条进行修订,修订为“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包括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符合支付条件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需在异地生育的,选择一家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即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提供所住医院是当地生育定点医院的材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申报支付”。
三、对《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平劳社[2009]109号)文件第15条进行修订,修订为“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符合支付条件的需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提供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申报支付”。
四、对《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平劳社[2009]109号)文件第17条进行修订,修订为“参保职工因生育病情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指当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的,直接到上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提供所住医院是当地生育定点医院的材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申报支付”。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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