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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医改(医保)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医改(医保)办公室      合肥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日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4号)《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合政〔2018〕9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是指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管理是指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对医药机构实施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医药机构,是指与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含授权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下同)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的申请受理、材料查验、协议签订、监督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成为协议医药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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