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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保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厦人社〔2018〕2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3日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以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称《实施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职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工伤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职工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

第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核定、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简化办事流程、压缩经办时限,为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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