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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2018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8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中央驻赣及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8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

(一)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7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9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2元。

(二)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9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63元/月。

(三)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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