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加强和改进服务管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部、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锡房金规〔2018〕5号
各缴存职工、各部室、各分支机构: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详见附件)已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
2018年12月5日
附件: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加强和改进服务管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部、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支付房租的;
(六)偿还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职工被判处刑罚的;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补缴土地收益的;
(十四)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
二、提取要件及提取金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下列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
(1)购买本市(包括江阴、宜兴,下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
提供本人名下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经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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