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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加强和改进服务管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部、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锡房金规〔2018〕5号

各缴存职工、各部室、各分支机构: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详见附件)已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5日

附件: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加强和改进服务管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部、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支付房租的;

(六)偿还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职工被判处刑罚的;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补缴土地收益的;

(十四)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

二、提取要件及提取金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下列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

(1)购买本市(包括江阴、宜兴,下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

提供本人名下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经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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