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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修订《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惠府〔2018〕13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对《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月7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我中心。

电子邮箱:hzgjj_zqdkk@126.com 

传真:0752-2731166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26日

(联系人:卢永康  0752-2731180)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惠府〔2018〕13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释义

1.1管委会:是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1.2公积金中心:是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所辖县区管理部)。

1.3受委托银行: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商业银行。

1.4提取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或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1.5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提取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或经公证委托的其他自然人。

1.6提取: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1.7约定提取: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按约定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指定账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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