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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津人社局发〔2018〕6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零售药店:

现将《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18年10月31日

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保障患者多渠道购药和享受优质服务,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用药需求,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4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维护参保人员基本用药权益有关措施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保星级药店,是指符合市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为民服务意识,实行严格的医保监管举措,通过评定后加挂医保星级药店专用标牌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医保星级药店的管理政策和评定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具体实施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医保星级药店的监督管理,并协助做好医保星级药店评定等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医保星级药店的评定和日常协议管理工作,具体细则由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医保星级药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评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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