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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我市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嘉人社〔2018〕129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计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卫计局(社发局)、财政分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我市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种范围

目前暂定为高血压、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脏病、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腹透、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

二、享受对象

确诊为医保慢性病门诊病种范围的慢性病,与家庭医生(同为医保医师,下同)签约服务规范签约并已接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患慢性病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针对性配药发生的费用纳入慢性病医保保障范围,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仍按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或药店配药有关规定执行。

四、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 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每镇(街道)不超过2家,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能满足慢性病用药需求;3、有特殊药品登记备案既往销售经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见附件1),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审核,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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