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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关于阶段性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嘉人社〔2016〕8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调整如下。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嘉人社〔2016〕8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调整如下。

我市工伤保险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嘉人社〔2016〕81号),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比例、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病危害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自2019年1月1日起,除一类行业外,市本级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暂再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执行,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0.2%、0.2%、0.35%、0.45%、0.55%、0.65%、0.8%、0.95%。

各县(市)根据本统筹区资金可支付的月数调整相应费率。

本次费率阶段性下浮时间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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