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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医保发〔2018〕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现就居民医保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如下。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医保发〔2018〕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现就居民医保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如下:

一、未在户籍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我市居住证持有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并享受政府补助和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将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缴费期限由出生后3个月内调整为出生后6个月内,超过6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居民应在我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按规定参保缴费。自2019医疗年度起,错过集中缴费期后申请参保的居民应补缴当年费用,补缴费用额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完成缴费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3个月(等待期自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算),等待期满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四、强化部门协作,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的参保缴费补贴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保障范围。

五、对参保居民需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如所在区县辖区内无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由参保人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审核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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