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18年泰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公布如下,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泰人社发〔2018〕45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关于同意泰州市2018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人社函〔2018〕564号)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关于2018年泰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的请示》(泰人社发〔2018〕330号),现将《2018年泰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公布如下,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2日
2018年泰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长244元、224元、204元、191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调整到2730元/月、2184元/月、1638元/月。
四、一至四级伤残津贴补差的人员,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
五、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5%,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六、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18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方案调整相关定期待遇。(备注:2018年7月1日起新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参加本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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