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内药品纳入特供管理的准入流程包括评审、谈判和协议签订等环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成立监督小组,对评审、谈判和协议签订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青人社规 〔2018〕20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 (以下简称目录内药品)管理,落实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7年 版)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7〕15号)、 《关于将36 种药 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7〕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8〕9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 发布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7年版)的通知》(鲁人社发 〔2018〕14 号)、 《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我省大病保险谈判药品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 〔2018〕113号)和 《关于印发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7年版)的通知》 (青人社发 〔2018〕5号)等文件精神,通过评审、谈判,对符合条件的目录内药品纳入特供管理,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青岛市目录内药品纳入特供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精准保障;
(二)坚持公开公平、科学合理、协商谈判准入;
(三)坚持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准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目录内药品,经专家评审、协商谈判一 致后可纳入特供管理:
(一)重大疾病临床治疗必需,难以用其他治疗方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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