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5号)规定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向全民补充医保划转的部分,2019年度暂缓划拨。
青人社规〔2018〕17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关于完善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46号)和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19年度全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适当提高全市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1、2019年度全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以市政府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763元为缴费基数。
2、一档缴费成年居民以缴费基数的1.1%计算,每人每年缴纳430元。
3、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以缴费基数的0.91%计算,每人每年缴纳355元。
4、大学生以缴费基数的0.35%计算,每人每年缴纳135元。
(二)适当提高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2019年度,各级财政对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30元;各级财政对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提标资金市与区(市)按照《关于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29号)文件精神予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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