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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做好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2017年9月1日(含)前,按照《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有关规定纳入我市医保(工伤、生育)支付范围,且属于《<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目录》(见附件)的药品(以下简称“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其2012年版支付信息自2018年12月15日起停止执行。

医保局发〔2018〕1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保结算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精神,规范我市药品目录管理,稳妥解决当前我市新旧两版药品目录并行问题,经比对《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津人社局发〔2011〕95号,以下简称《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决定先行对新旧两版目录中支付政策基本一致的药品,统一按照《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药品范围

2017年9月1日(含)前,按照《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有关规定纳入我市医保(工伤、生育)支付范围,且属于《<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目录》(见附件)的药品(以下简称“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其2012年版支付信息自2018年12月15日起停止执行。

二、有关事项

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中,属于《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但未按我市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对接的药品,为保障参保患者用药稳定性、连续性,由医保经办机构采取公示、公告等方式告知相关企业后,暂时将药品统一划转至《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支付范围,并按照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公示、公告期间,企业申请退出医保(工伤、生育)支付的,依据企业申请,停止原支付信息,不再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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