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含)前,按照《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有关规定纳入我市医保(工伤、生育)支付范围,且属于《<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目录》(见附件)的药品(以下简称“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其2012年版支付信息自2018年12月15日起停止执行。
津医保局发〔2018〕1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保结算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精神,规范我市药品目录管理,稳妥解决当前我市新旧两版药品目录并行问题,经比对《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津人社局发〔2011〕95号,以下简称《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决定先行对新旧两版目录中支付政策基本一致的药品,统一按照《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药品范围
2017年9月1日(含)前,按照《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有关规定纳入我市医保(工伤、生育)支付范围,且属于《<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目录》(见附件)的药品(以下简称“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其2012年版支付信息自2018年12月15日起停止执行。
二、有关事项
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中,属于《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但未按我市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对接的药品,为保障参保患者用药稳定性、连续性,由医保经办机构采取公示、公告等方式告知相关企业后,暂时将药品统一划转至《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支付范围,并按照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公示、公告期间,企业申请退出医保(工伤、生育)支付的,依据企业申请,停止原支付信息,不再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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