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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关于2018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运人社局发〔2018〕5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运城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190元的补齐到2190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0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664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24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48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893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93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691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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