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同步调整,从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同步调整,从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西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7日
附件:江西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
一、一类区域1340元/月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新建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260元/月
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余市:渝水区、分宜县。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余江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饶市:信州区、广丰区、上饶县、玉山县、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余干县、鄱阳县、万年县、婺源县、德兴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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