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于2016年9月印发实施了《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穗人社规〔2016〕5号),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将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缴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率分别调低1个百分点。
一、为什么要继续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
按照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我市印发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明确提出了继续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的要求。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于2016年9月印发实施了《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穗人社规〔2016〕5号),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将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缴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率分别调低1个百分点。
为继续有效地减轻企业负担,我市于2017年9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7〕9号),延续了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1个百分点的政策和做法,时间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自2016年10月1日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缴费率以来,截至2018年11月,累计减负89.42亿元,有效地减轻了企业负担。
穗人社规字〔2017〕9号文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缴费率的有效期到2018年12月31日止,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缴费率将恢复至8%。
为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穗府〔2018〕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4号)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减负政策实施效果,有必要继续适当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适应当前国内经济情况,减轻企业负担,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提供必要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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