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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关于调整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等有关规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现将我市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徐人社发〔2018〕31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等有关规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现将我市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二、调整办法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长244元、224元、204元、191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663元、2130元、1598元;

(四)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6.5%;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6.5%,一级至四级补差增长金额分别不高于244元、224元、204元、191元。

三、支付渠道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相关指标口径

徐州市201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326元,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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