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粤人社规〔2018〕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局、财政局(委)、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根据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情况,在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珠海、韶关、河源、东莞、中山、江门、清远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20%,广州、深圳、佛山、梅州、惠州、阳江、湛江、肇庆、云浮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30%,汕头、汕尾、茂名、潮州、揭阳市及省本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40%。
二、工作要求
(一)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从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直接按规定比例统一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各参保单位申请。
(二)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相关参数。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限届满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恢复按现行的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执行。如需调整执行范围或者延长执行期限,将另行通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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