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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青岛市范围内原由社保部门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暂不移交,2019年度暂按原渠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征收。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青岛市范围内原由社保部门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暂不移交,2019年度暂按原渠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一定过渡期内,机关事业单位应按原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日常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并向税务部门传递作为征收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维持原有集中缴费时间和缴费渠道不变。全市税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管理的主体范围、办理流程、缴费方式、咨询及诉求渠道等具体要求和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会同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制定,并以缴费指南的形式告知缴费单位和个人。

咨询电话:12366、12333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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