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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现将《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市金管字〔2018〕38号

各县区管理部、各科室:

现将《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8日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住房公积金失信人(以下简称失信人),是指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单位、合作房企和缴存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失信人管理,是对在住房公积金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依法依规采取公布、后续监督、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  失信人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依法监督、惩戒教育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重点惩戒和跟踪管理。

第五条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辖区(含县、区)范围内失信人的认定、公布、惩戒、监督等工作。具体工作由稽查法规科负责。

第六条  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列入失信人: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不按时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七条  合作房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列入失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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