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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政办发〔2018〕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四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社会保险法》《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方式、统一经办流程、统一计算机管理操作系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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