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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烟台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烟住〔2018〕24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烟台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7日

烟台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我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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