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莆人社文〔2018〕452号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湄洲岛人劳局)、财政局(计财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省政府根据国家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按照规定由国家、省、市、县(区、管委会)各级财政分担。在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市、县(区、管委会)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继续按照莆政综〔2015〕132号文件有关长缴多得的规定,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负担。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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