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人社发〔2018〕12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民政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
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和平阴县、商河县、章丘区、济阳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暂实行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工作。
第三条 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机构(以下称定点医护机构)是指经评估符合护理保险定点条件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养老等机构。
第四条 我市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定点医护机构。定点医护机构应当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第二章 待遇条件
第五条 定点医护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有三种形式,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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