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简称“预提业务”)的商品住房,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且该楼房工程主体已经封顶。房产管理部门已经解除预售房款监控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预提业务。
湛公积金委〔2018〕6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有效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广现房销售,合理引导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示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意,决定调整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具体如下:
一、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简称“预提业务”)的商品住房,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且该楼房工程主体已经封顶。房产管理部门已经解除预售房款监控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预提业务。
二、不能办理网签手续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预提业务。已办理预提业务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购房有关手续建档的,须按规定将预提资金全额退回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若因房产开发公司原因造成不能在预提业务审批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提交手续建档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房产开发公司作出暂停办理预提业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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