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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上限和缴存比例下限的政策解读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标准调整为“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中心文件《关于改进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长住金字〔2018〕19号)

目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

背景、政策依据: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吉建联发〔2018〕1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通知内容。

调整内容: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标准调整为“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调整为5%。

办理条件: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最高标准的;

2、单位经营困难的,可自愿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

办理要件:

1、基数调整包括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基数调整批量》文档及电子版。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审批表》及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决议。

办理流程:

1、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持办理要件前往单位建户机构柜台办理基数调整,柜台人员一步办结。

2、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持办理要件前往单位建户机构提交申请,经归集科、分中心、中心归集(稽查)处、中心主管主任逐级审核后,一步办结。

举例解读:假设一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5000元,按照原单位、个人缴存比例7%计算,职工个人部分月缴存额原为350元,若单位降低缴存比例至5%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变的情况下,职工个人部分月缴存额调整后为250元,职工每月增加了100元现金收入,单位每月减少了100元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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