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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调整2018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规定,对2018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锡人社发〔2018〕309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规定,对2018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93元,二级283元,三级273元,四级263元。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调整为:差额占我市2017年同级别月人均伤残津贴的比例乘以同级别伤残津贴调整额,差额调整额不超过同级别伤残津贴调整额。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定期待遇按同级别伤残津贴的调整额进行调整。

五级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245元,六级21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月标准调整为:完全护理依赖332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2658元,部分护理依赖199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二、2018年1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6645元。

三、2017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退休年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上述待遇的,于2018年7月1日起,按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待遇。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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