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根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操作规范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限符合相关要求;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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