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5页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封存和转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潍坊市范围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办理同城转移手续,转移时只转移余额和计息基数,不结息。

第二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分别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 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 查询、计息

第二十九条 单位、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柜面等方式查询本单位、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情况反馈至公积金中心。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于每年6月30日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推荐

  • 2月2日上午,记者从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十三五”成就巡礼系列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十三五”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民生为本、就业优先,全力推动...
    0阅读
  • 《潍坊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运行,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统一管理、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经办服务一体化的原则。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生育...
    0阅读
  •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及省、市人民政府等一系列关于于”跨省通办”工作的部署要求,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满足...
    0阅读
  • 29日,记者从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潍坊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驻政务中心柜台服务窗口开启电子证照应用试运行工作。...
    0阅读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惠民工程,关乎百姓的生命健康和基本医疗保障,保障范围大,报销比例高,受到广泛认同。当前正是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全市广大群众积极踊跃参保。...
    0阅读
百年鑫越人生终身寿险

¥ 3,000

2,172,507 份

在线投保
开心保人保全球旅行境外申根计划

¥ 30

1,736,274 份

在线投保
汪星人意外医疗险

¥ 130

720,448 份

在线投保
复星联合超越保长期医疗保险(特需版)

¥ 272

491,181 份

在线投保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