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封存和转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潍坊市范围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办理同城转移手续,转移时只转移余额和计息基数,不结息。
第二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分别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 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 查询、计息
第二十九条 单位、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柜面等方式查询本单位、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情况反馈至公积金中心。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于每年6月30日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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