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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4页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2014〕10号)、经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政策调整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所购住房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所购住房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三)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

(四)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五)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中心,转入时间未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其他认为需进一步审核的情形。

第五章 违规处理及监督

第十七条 对发现存在通过虚构事实、伪造或变造材料、隐瞒婚姻关系等手段进行违规提取、变相多提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能详尽表述的业务办理细节和详细规定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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