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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2页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指按规定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九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三)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收入还贷比符合相关规定;

(四)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中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资金;

(六)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须具有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且工程进度达总工程量的30%以上;

(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八)符合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

(二)借款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已为他人提供贷款质押,且被质押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四)被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的;

(五)纳入中心不良信用人员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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