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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4页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借款人和配偶到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二)管理部在权限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三)借款人、配偶、抵(质)押人与受托金融机构、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担保等相关手续;

(四)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放款。

第十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阶段性担保贷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相关规定,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二)管理部对材料进行审核、对项目楼盘进行尽职调查,经中心审查审批同意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三)项目施工进度达到相关要求后进入贷款发放阶段,通知借款人按第十八条的相关程序办理贷款。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自中心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还款期内必须按月足额偿还本息。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办理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息或提前全部偿还贷款本息业务。采用住房公积金纯质押方式贷款的,需满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部偿还贷款本息业务,不满一年需要偿还的可使用自有资金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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