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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7页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贷款方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五条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贷款方有权向借款方追索不足部分。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的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中,对提供或出具虚假合同、产权证等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中心不良信用人员名单,五年内取消借款人和配偶办理公积金贷款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贷款最高额度、职工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期限、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收入还贷比、首付款比例等指标,由管委会根据文山州住房市场发展趋势、资金流动性、贷款风险管理等因素制定后公布执行,如遇国家、省、州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中心可以根据贷款业务的实际需要,对本《办法》所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开始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原执行的《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4〕86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文政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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