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现将我市2018年度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淮人社发〔2018〕26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现将我市2018年度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长244元、224元、204元、191元;
(二)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企业破产改制时剥离伤残抚恤金且未再就业的工伤人员除外、退休人员除外),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6.5%;
(三)工伤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在现有补差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6.5%。若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月补差金额分别大于244元、224元、204元、191元的,按244元、224元、204元、191元执行;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五)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经计算分别为2637元/月、2110元/月和1582元/月。
二、支付渠道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执行日期
本调整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 安 市 财 政 局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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