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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根据国务院深化改革“放管服”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关于印发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人社发〔2016〕123号)进行完善。

淮人社发〔2018〕24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根据国务院深化改革“放管服”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关于印发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人社发〔2016〕123号)进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缩短定点机构签约时间

对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原则上每年二次集中受理”调整为“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经办机构在受理定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评估结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商谈判工作,特殊情况延续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谈判工作。

二、放宽中医诊所准入条件

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城市不低于120平方米”,增加“其中中医诊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中医综合诊所除外)”;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不少于3名的卫生技术人员,并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增加“其中中医诊所可以不予配备注册护士(中医综合诊所除外)”。

三、取消租赁房屋租赁时限

取消“属于租赁房屋的,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达到1年以上”的规定。

四、不需申请机构提供有关说明

取消“近1年内无行政处罚和无重大医疗事故的书面说明”和“近1年内食品药品监督(市场监管)、物价等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书面说明”。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在近期是否存在违规情况,由申请的医药机构作书面承诺,负责接收申请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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