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借款人配偶或房屋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月收入的50%,借款人月收入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
张住委办发〔2018〕1号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住房公积金新政,放宽提取条件、调整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额度,积极推行异地贷款及“商转公”贷款等一系列适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有力促进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贯彻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落实好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规范,现就调整规范内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规范内容
(一)调整贷款月还款额度计算方式。根据住建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规定,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借款人配偶或房屋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月收入的50%,借款人月收入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
(二)进一步明确贷款资金划转行为。根据住建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规定,进一步明确借款人申请以所购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售房单位(售房人)、借款人须与中心(管理部)签订资金划转合作协议后,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对借款人已全额交付房款、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及售房单位(售房人)未与中心(管理部)签订资金划转合作协议的,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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