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超过规定额度以上部分,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铜政办﹝2018﹞4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特别是解决因病致贫问题,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衔接。参保人员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用与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范围一致。
三、资金筹集
城镇职工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筹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满 45 周岁(含 45 周岁)的个人账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基数3.0% 计入、45周岁以上的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基数3.3%划入、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本人实际养老金4.0% 计入,无个人账户单建统筹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5.3%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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