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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外购用药相关医保支付事项的通知

经审核纳入医保基金核报范围的外购药品费用,属参保人自付部分的,按照我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赔付范围。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补偿目录购药指定药店: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1号)、《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转发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粤卫函〔2016〕985号)的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国家谈判药品和省特殊药品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实药品外购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如参保人患有恶性肿瘤疾病,在本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等门特病种治疗,需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中的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等19种药物,而就诊医疗机构出现药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治疗所需药物的情况时,可依据当次治疗主诊医师处方(以下简称“外购药处方”)选择在我市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补偿目录购药指定药店(以下简称“指定药店”)购买上述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保的相关政策进行报销,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相关指定医疗机构名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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