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起,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差价提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根据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金函〔2018〕1577号)相关规定,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直系亲属间互提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政策内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差价,产权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能提取直系亲属(含父母、子女,下同)的住房公积金。
(二)政策执行时间: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1日起,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差价提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政策内容:购买的二手房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下同)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使用年限在30年以上的二手房,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二手房已使用年限与可贷款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
(二)政策执行时间:2019年3月1日。贷款申请人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9年3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贷款政策执行;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9年3月1日(含)之后的,按调整后的新贷款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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