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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做好201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通知

根据《省医保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芜人社秘〔2018〕414号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医保办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490元(国家、省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其中,无为县(我省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县),中央财政承担356元,省级财政承担119元,县级财政配套不低于15元;其他县区,中央财政承担282元,省级财政对市级承担104元,对县级承担156元,市级财政对区级财政配套不低于52元,县(区)级财政配套不低于52元。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2018参保年度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如下: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科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18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在校居民及按低档次标准缴费的其他非从业居民均由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他非从业居民高档次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260元。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非在职在校大学生以及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无”人员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2〕34号)及《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人社发〔2018〕8号)有关规定进行补助,确保上述人员及时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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